环保未批先建指的是建设单位在没有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该文件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法律设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根据《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旧版《环评法》及新版《环境保护法》,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而将工程项目进行拆分并擅自施工的情况,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构勒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同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之间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则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环评法》修订后取消了“限期补办手续”的要求,这意味着一旦发现未批先建行为,相关部门可以直接采取处罚措施,而不再给予建设单位一个补办手续的机会。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项目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未能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则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高额罚款、强制拆除等措施。例如,某些建陶厂因技术改造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被处以总计33.965万元的罚款。
最后,针对那些拒绝执行停止建设命令的企业和个人,除了上述经济处罚外,还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不遵守停止建设命令的企业负责人,可以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对于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提供了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责任的一系列处罚手段,旨在强化企业和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认识与遵守,确保所有建设项目都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有序开展。企业在启动任何建设项目之前都应严格遵循相关程序,确保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得到妥善处理,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