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育假规定综合国家政策及地方细则,具体如下:
一、基础产假天数
- 基本产假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生育可享受 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休假 15天 。
二、特殊情形延长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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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 :增加产假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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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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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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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 15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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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个月流产:享受 42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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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晚育及独生子女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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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 :初产妇延长产假 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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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生育后延长产假 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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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护理假 :享受 10天护理假 (夫妻异地生活延长至 20天 )。
四、生育津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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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以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实发工资为标准,剔除加班费、奖金等非工资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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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规则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按 较高值 发放,差额由企业补足。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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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需哺乳,可申请 6个半月哺乳假 ,其中前6个月按工资 80% 发放,后半年按 70% 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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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罚 :用人单位若未依法执行产假规定,将面临罚款等处罚。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家层面及安徽省地方性法规,确保女职工生育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