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科诊所设置基本标准通知
一、 人员要求
- 诊所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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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取得全科执业医师资格(不含加注全科执业范围),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的全科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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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诊所负责人的第一执业地点(主执业机构)应为该诊所。
- 其他医师 :
- 除诊所负责人外,在该诊所执业的医师均应取得全科执业医师资格(含加注全科执业范围)。
- 护士 :
- 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 医技科室人员 :
- 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 房屋要求
- 建筑面积 :
- 不少于60平方米。
- 科室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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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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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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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 设备要求
- 基本设备 :
-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间接喉镜、鼻镜、耳镜、洗涤盆等。
- 急救设备 :
-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注射器、止血带、鼻导管、电动吸引器、心电图仪、软担架、轮椅、抢救车等。
- 其他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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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与开展的诊疗服务相应的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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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 功能任务
全科诊所是为患者提供全科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只提供常见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转诊咨询和转诊服务。应与上级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
五、 其他要求
- 教学诊室 :
- 全科门诊教学诊室是医学院校进行全科医学教学的重要场所,其设置应遵循位置选择、空间布局、设施配置、人员配备、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方面的要求。
- 管理制度 :
- 应建立全科诊所的运行管理制度,保证诊室的规范化运转。
- 信息系统 :
- 应配备电子病历系统等信息化管理系统。
以上是全科诊所设置的基本标准,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相关法规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