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保存年限的规定如下:
一、保存年限标准
-
门诊病历
由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需保存 不少于15年 ,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计算。
-
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需保存 不少于30年 ,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计算。
二、法律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明确规定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三、特殊说明
-
医疗机构变更或撤销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病历需由变更后机构继续保管;若机构撤销,病历由省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机构保管。
-
患者自留病历
患者自行保存的门诊病历(如化验单、检查单)需由患者本人妥善保管。
-
地区差异
具体保存年限可能因地区政策或医疗机构类型略有不同,但15年和30年是最基本的法律要求。
四、责任与风险
-
院方责任
住院病历遗失或损坏需承担相应责任,门诊病历若因院方原因导致无法提供,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处理。
-
患者权益
患者有权在15年后申请查阅住院病历(部分地区需提前申请),但需符合法定程序。
以上规定旨在平衡医疗信息利用与患者隐私保护,建议医疗机构建立完善的病历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