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对女职工产检假的规定主要依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具体如下:
一、产检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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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 -
产检假天数与阶段划分
- 怀孕期间整体安排:根据河北省政策,孕期女职工可享受总计15天的产检假。
- 具体阶段划分(参考国家及地方实践):
- 怀孕1-6个月:每月1天;
- 怀孕6-7个月:每月1天;
- 怀孕8个月:每月2天;
- 怀孕9个月及以上:每月4天(含预产假中的2天)。
二、工资待遇
- 产检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标准发放,不得低于本人原工资的90%。
- 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其他保护措施
- 工作调整:若女职工因身体原因无法适应原劳动岗位,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工作量或调整岗位。
- 禁止性条款:劳动合同中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权益,孕期不得降低待遇或解除劳动关系。
四、政策依据
- 主要法律文件:《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
- 补充参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以上规定综合了河北省地方政策与国家层面的劳动保护要求,确保孕期女职工权益得到全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