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统一规定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上海地区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天数 ,但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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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1-6个月 :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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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7个月以上 :每天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果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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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时间 :产检一般为半天,算作正常出勤,支付全额工资。具体次数根据实际情况,每次产检完医生会预约下次产检的日期,一般为9-10次。如果当天需要做较多检查,也可考虑一天。
国家法定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上海额外奖励60天,因此总产假天数为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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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应合理安排产检时间,并保存好每次产检的预约单或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以便在需要时申请产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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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给予怀孕女职工必要的便利条件,确保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并支付全额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