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就医通常是可以报销的,前提是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满足一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不同地区对于缴费年限的规定有所不同,如重庆市规定,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男满 30 年、女满 25 年,其中在我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满 10 年及以上,并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该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而在一些地区,如 2001 年 4 月 1 日以前参加工作、2001 年 4 月 1 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满 25 年,女满 20 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就医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报销比例因地区、医疗机构级别等因素有所不同。如北京市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设置职工医保门诊最高支付限额,2 万元以下报销比例不变,2 万元以上退休人员报销 8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上不封顶。重庆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在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政策范围内的住院报销比例统一为 95%。
如果退休人员需要异地就医,需提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备案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实现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