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现金形式发放并计入工资总额
新疆图木舒克的高温津贴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劳动者,并且会计入工资总额当中。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时,其额外劳动消耗能得到合理补偿,确保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一)高温津贴发放的法规依据
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含 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不含 33℃)的,就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且该津贴要纳入工资总额。在新疆图木舒克,所有符合此条件的用人单位,无论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等,只要安排了高温作业,均有义务依法发放高温津贴。
(二)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
新疆地区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 10 至 20 元,发放时间集中在每年的 6 至 9 月。在此期间,只要符合上述高温作业条件,无论当月天气状况如何,用人单位都需按规定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
(三)高温津贴的发放形式
- 法定货币形式:高温津贴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也就是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常见的做法有随工资一起发放,并在工资条中单独清晰列出 “高温津贴” 项目;也可以采用单独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发放,但必须保留好发放记录,以此保证发放过程合法、规范且可追溯 。
- 禁止替代形式:绝对不允许用人单位以口头承诺的方式来应付高温津贴发放,也严禁用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者各类有价证券、福利、奖金等形式来替代高温津贴的现金发放 。
(四)高温津贴与工资的关系
- 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在性质上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是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额外劳动付出的补偿,必须依法发放 。
- 不计入最低工资:值得注意的是,高温津贴虽然计入工资总额,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范畴。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发放了高温津贴,就降低劳动者的工资,以此保障劳动者的实际收入不受影响 。
在新疆图木舒克,高温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并计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严格依照法规,明确发放标准、规范发放形式,保障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合法权益,将高温津贴落实到位,让劳动者安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