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广西南宁高温津贴不能用西瓜等实物替代,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高温津贴作为工资总额的一部分,是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应得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包括西瓜、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物品,这是国家政策和地方规定的明确要求。
一、高温津贴的基本规定
- 高温津贴的定义与性质
高温津贴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安排劳动者工作时,向其支付的额外劳动报酬,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9号)规定,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6-10月份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
南宁市高温津贴标准如下表所示:
计发方式 | 金额标准 | 发放时间 | 适用条件 |
|---|---|---|---|
按月计发 | 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 | 6-10月份 | 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工作 |
按天计发 | 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 | 6-10月份 | 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 |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时段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 高温津贴的发放形式
高温津贴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任何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防暑降温饮料等实物不能替代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这是用人单位的额外义务,不能替代高温津贴的发放。
二、实物替代的禁止规定
- 政策法规的明确要求
国家政策和地方规定明确要求,高温津贴必须及时足额发放,不得以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替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部门多次发文强调,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西瓜等防暑降温物品代替高温津贴,这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 实物替代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如违反规定,以西瓜等实物替代高温津贴,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违规行为 | 法律后果 | 处理依据 | 维权途径 |
|---|---|---|---|
以实物替代高温津贴 | 责令改正,补发津贴 |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 劳动监察投诉、劳动仲裁 |
不发放高温津贴 | 行政处罚,赔偿损失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劳动监察投诉、劳动仲裁 |
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 无法律后果 | 政策规定 | 无需维权 |
劳动者如遇到用人单位以西瓜等实物替代高温津贴的情况,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实物与津贴的区别
西瓜等防暑降温物品与高温津贴有着本质区别,具体对比如下:
比较项 | 高温津贴 | 西瓜等防暑降温物品 |
|---|---|---|
性质 | 工资报酬,劳动收入 | 福利待遇,劳动保护 |
形式 | 货币形式 | 实物形式 |
法律依据 | 强制性规定 | 鼓励性规定 |
替代性 | 不可替代 | 不可替代津贴 |
计算方式 | 按月/天标准计算 | 无统一标准 |
税收处理 | 纳入工资总额计税 | 通常不计税 |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经济补偿,而西瓜等防暑降温物品是用人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三、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
- 高温作业的界定标准
高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进行的工作。根据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南宁市的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10月份,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支付高温津贴。
- 高温作业的健康保护
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除发放高温津贴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健康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 | 具体要求 | 实施主体 | 监督部门 |
|---|---|---|---|
防暑降温饮料 | 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 用人单位 | 卫生健康部门 |
作业时间调整 | 合理调整作业时间,避免高温时段露天作业 | 用人单位 | 劳动保障部门 |
休息场所 | 设置通风、降温的休息场所 | 用人单位 | 安全生产部门 |
健康检查 | 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 用人单位 | 卫生健康部门 |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但不能替代高温津贴的发放。
- 高温作业的权益保障
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享有多项权益保障,主要包括:
- 获得高温津贴的权利,且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
- 获得防暑降温物品和清凉饮料的权利
- 在极端高温天气下停止露天作业的权利
- 因高温天气缩短工作时间而不被扣减工资的权利
- 获得劳动保护和健康保障的权利
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侵犯其高温作业相关权益,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西南宁高温津贴不能用西瓜等实物替代,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这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物品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劳动保障措施,前者是经济补偿,后者是健康保护,二者不可相互替代,用人单位应当同时落实,全面保障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