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在广东省佛山市,用人单位 不得擅自不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相关规定,从事露天岗位工作或作业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的劳动者,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依法享有按月领取高温津贴的权利,且该津贴应明确列明于工资清单中。
一、高温津贴的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在 每年6月至10月 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上述时间段内安排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
- 劳动者从事 露天岗位工作 ,或用人单位 不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至33℃以下 (不含33℃)的。
发放标准
- 每人每月 300元 ;
- 如需折算为日薪,则每人每天 13.8元 ;
- 高温津贴 不得以清凉饮料或其他福利替代 。
对比项目 | 清凉饮料 | 高温津贴 |
---|---|---|
是否强制 | 否 | 是 |
发放形式 | 实物 | 货币 |
可否抵扣 | 不可抵扣 | —— |
法律性质 | 福利 | 工资性补贴 |
二、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津贴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 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补发高温津贴;
- 若逾期未改正,将处以 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 未提供清凉饮料的,逾期未改正则处以 500元至2000元罚款 。
检查机制
- 人社部门将在 每年7月至11月 进行日常巡查;
- 在 8月至9月 开展专项联合检查;
- 对违规行为 立即处理 ,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
三、劳动者维权途径与注意事项
维权方式
- 可向 劳动监察部门 投诉举报;
- 可通过 工会组织 反映问题;
- 保留好工资单、考勤记录等 证据材料 ,至少保存两年。
特别提示
- 小时工 是否享受高温津贴视情况而定,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应在约定工资中体现;
-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 ,需计入个人所得税;
- 天气状况不影响发放义务 ,即使无高温日也应依法发放。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发放高温津贴的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并监督其落实。只有各方共同遵守法律法规,才能切实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安全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