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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疆双河,只要劳动者在加班期间符合高温作业条件,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应当依法享有高温津贴,且标准为每人每天10-20元,发放时间为6-9月,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加班并不影响高温津贴的享受资格,关键在于实际工作环境是否达到法定高温条件。
一、新疆双河高温津贴政策概述
新疆双河作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辖市,其高温津贴政策与新疆自治区保持一致。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地方相关规定,高温津贴发放的核心标准是工作环境,而非是否为正常工作时间或加班。只要在高温天气下从事符合条件的作业,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津贴。
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
- 气温标准: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
- 作业类型:
- 室外露天作业;
-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室内作业。
- 时间范围:每年6月至9月。
- 支付形式: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饮料、防暑用品等实物代替。
项目发放条件/标准备注气温标准
35℃以上
以气象部门发布为准
作业类型
室外露天、室内33℃以上且无法降温
需实际作业环境符合
发放时间
6月至9月
跨月作业按实际天数折算
支付形式
法定货币
禁止实物替代
每日标准
10-20元
具体金额由用人单位在此范围内确定
加班与高温津贴的关系
- 加班时段只要符合上述高温作业条件,同样享有高温津贴。
- 高温津贴与加班工资属于不同项目,两者不互相替代,应分别计算发放。
- 若加班时工作环境不满足高温作业标准,则不享受高温津贴。
项目高温津贴加班工资发放依据
工作环境温度、作业类型
延长工作时间
适用时间
6-9月、高温天气
全年、超出法定工时
计算标准
每人每天10-20元
按小时工资的150%-300%计算
支付方式
法定货币
法定货币
叠加关系
可与加班工资同时享受
不影响高温津贴发放
特殊人群与高温作业限制
- 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不得在35℃以上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33℃以上工作场所作业。
- 患有高温禁忌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及时调整岗位,不得安排高温作业。
-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人群/情形高温作业限制用人单位义务怀孕女职工
禁止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
及时调整岗位,保障健康
未成年工
禁止33℃以上室内作业
不得安排高温作业
高温禁忌症
禁止一切高温作业
调岗、提供健康保障
停工/缩短工时
用人单位不得降薪
支付正常工资,保障基本收入
在新疆双河,加班期间只要实际工作环境符合高温作业标准,劳动者就依法享有高温津贴,且与加班工资分别计算、互不冲突。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地方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合法权益与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