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
2025年安徽阜阳高温补贴政策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同时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一、高温补贴的基本政策
发放条件与适用对象 高温补贴的发放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具体发放条件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可享受:一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二是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补贴标准与发放方式 安徽省高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一般按劳动者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计算发放金额。高温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补贴项目具体标准发放形式计算方式高温津贴
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
法定货币
按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天数计算
防暑降温饮料
足够、符合卫生标准
实物形式
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必需药品
按需提供
实物形式
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二、高温作业的健康防护措施
作业时间管理规定 根据高温天气的不同等级,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作业时间限制: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特殊群体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特别关注特殊群体的健康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高温等级气温范围作业限制特殊要求强高温天气
40℃以上
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全面停止室外作业
中度高温天气
37℃-40℃
累计不超过6小时
暂停12-15时露天作业
一般高温天气
35℃-37℃
缩短连续作业时间
不得安排加班
特殊保护群体
35℃以上
禁止室外露天作业
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
三、高温补贴的权益保障
维权途径与监督机制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劳动者可以通过向人社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人社、卫健、应急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会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外卖物流等行业和建筑工、环卫工、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等群体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 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外卖员、快递员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平台企业、平台合作企业加强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补贴等权益保障,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保障类型保障内容责任主体实施方式高温津贴
每日不低于15元
用人单位
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健康检查
高温作业前体检
用人单位
承担检查费用
工伤保障
职业性中暑认定
社保部门
依法认定并落实待遇
新就业形态
适当补贴+时间调整
平台企业
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
高温补贴政策的实施不仅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更是对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保护措施,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劳动者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