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根据国家及山东省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高温天气要求停止作业或缩短工作时间时,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且需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法律法规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 日最高气温≥40℃时,应停止当日露天作业(紧急情况除外);
- 37℃≤日最高气温<40℃时,露天作业累计不得超过5小时,且11:00-16:00暂停作业;
- 因高温停工或缩短工时,工资待遇不得因此减少。
山东省政策强化执行:
2023年及2024年省人社厅多次发文,强调高温停工不得扣薪,并明确防暑降温费标准(室外/高温作业人员300元/月,其他人员180元/月)。
二、高温天气作业规范与工资保障
作业时间调整与工资保护
温度区间 作业类型 每日最长工作时间 连续作业限制 禁止作业时段 ≥40℃ 露天作业 停止 — 全天 37℃~40℃ 露天作业 ≤5小时 ≤2小时 11:00-16:00 33℃~37℃(室内) 非降温措施作业 合理缩短 — — 工资计算原则
- 停工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工资,不得扣减;
- 缩短工时: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高温津贴:独立于工资,需按月或一次性发放,不得以饮料等实物替代。
三、违规处理与劳动者维权
用人单位违规行为
- 扣除或降低高温停工期间工资;
- 未足额发放高温津贴或未纳入工资总额;
- 强制劳动者在禁止时段露天作业。
维权途径
- 向企业工会或属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证据,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及津贴;
- 情节严重者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是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山东省通过明确法规和严格监管,确保劳动者在极端气候下的合法收入不受侵害。企业需主动履行责任,劳动者也应积极行使监督权,共同维护公平的职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