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在黑龙江省,高温补贴的发放不仅限于露天工作的劳动者。根据相关规定,即使是在室内工作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也应当享有高温津贴 。双鸭山市的非露天工作人员,只要其工作环境温度在采取措施后仍无法降至33℃以下,同样符合领取高温补贴的条件。
(一)高温补贴的发放条件
- 室外作业条件: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时,必须发放高温津贴 。
- 室内作业条件:对于在室内工作的劳动者,关键在于工作环境的温度。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则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这意味着,即使在室内,如生产车间、厨房、未充分降温的办公室等场所,只要温度达标且无有效降温措施,员工就有权获得补贴 。
- 特殊人群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在温度超过33℃的工作场所作业 。
(二)黑龙江省高温补贴标准与时间
发放时间:黑龙江省的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8月 。
发放标准:根据现有信息,黑龙江省在此期间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 。此标准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所有劳动者,无论其是从事露天工作还是非露天工作。
标准对比:
对比项
黑龙江省(参考标准)
备注
发放月份
6月、7月、8月
每年共3个月
月度标准
不低于60元/月
具体数额可能因企业而异,但不得低于此标准
室外作业条件
日最高气温≥35℃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室内作业条件
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通过有效措施降至33℃以下
关键在于降温措施的有效性
特殊人群
禁止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33℃以上工作场所作业
强调对特殊劳动者的保护
(三)高温补贴的性质与保障
- 法律性质:高温津贴属于法定的劳动者权益,是工资的组成部分,而非可有可无的福利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
- 税务处理:高温津贴需要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范围,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 权益保障:因高温天气导致工作时间缩短或需要停工休息时,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减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劳动者若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
双鸭山市的非露天工作人员能否享受高温补贴,核心在于其工作环境的温度是否在采取措施后仍高于33℃。只要满足这一条件,无论是否在露天,劳动者都应依法获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防暑降温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