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
此次调整缴费档次是健全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全面精准宣传政策,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高缴费、长缴费,推动待遇水平提高,促进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本通知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我省原有规定中关于缴费档次标准的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