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是指国家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体力状况等,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特殊权益内容:
- 劳动强度限制:女职工禁忌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 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
- 经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 2 个小时安排至少 10 分钟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 1 至 2 日的适当休息。
- 孕期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 哺乳期保护: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 职业健康保护: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 设施保障: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 平等权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在一些地方,对于女职工痛经、更年期综合症等也有特殊保护。同时,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如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申请调解仲裁,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