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妇女享有的六大权益主要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和人格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以下是对这六大权益的具体阐述:
-
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
文化教育权益: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以及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的权利。国家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并采取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
-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
财产权益: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人身和人格权益: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同时,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
-
婚姻家庭权益: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由和家庭权益,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妇女在夫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有独立的姓名权,有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总的来说,这些权益的确立不仅体现了我国对妇女地位的重视和尊重,也为妇女在各个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