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内容主要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结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文件,全文核心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
适用对象
- 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村卫生室(所、站)。
- 村卫生室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及护士等。
-
功能定位
- 村卫生室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及上级交办任务。
二、管理要求
-
行政管理
- 国家卫生计生委、发改委、财政部等负责全国村卫生室规划及监督;省级部门制定区域规划,县级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及日常监管。
- 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规范机构设置、人员准入、药械使用及绩效考核。
-
服务内容
- 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 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中医药服务及应急救治。
三、人员管理及待遇
-
执业资格
- 村卫生室人员需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乡村医生需注册并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
- 鼓励乡村医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对取得资格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
收入构成
- 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财政定额补贴、诊疗费收入等八大类。
- 财政补助根据资质、职称、学历等分类制定,并建立增长机制。
-
养老保障
- 符合条件者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参加社会保险;其他人员可灵活参加企业职工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附则
- 文件自2014年发布后持续执行,各地需结合实际细化配套政策。
- 乡村医生具体管理细则参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如需查看完整文件,可通过国家卫健委官网(www.nhc.gov.cn)检索“国卫基层发〔2014〕33号”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