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南通,患重大疾病可享受以下补助:
- 医疗救助:
- 救助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 20 世纪 60 年代精减退职职工,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南通市规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中的大重病患者。
- 救助标准:对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及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不设起付标准,按 80% 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优抚对象中符合规定的 1-10 级残疾军人给予 100% 救助;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也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 70%。普通门诊救助限额 1 万元;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3 倍。
- 低收入困难对象补充保险救助 “低补保”:
- 参保对象:年度在册低收入人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困境儿童、未纳入低收入人口范围的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六类困难对象。
- 补偿标准:参保对象在保险年度内因 95 种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南通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大病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已结算的商业补充保险后,所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按照不低于 98%的比例进行补偿。如年度总赔付未达到除服务费之外的保费总额,截止次年 3 月底前对年度结算结余部分进行二次赔付。二次赔付可以不限病种、不限地区,且优先赔付产生大额自费医疗费用的承保对象。
- 困难职工大病救助:
- 申报对象:在海门区范围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职工;在海门区居住 2 年以上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符合认定条件的非海门区户籍外来务工家庭等。
- 救助范围:救助对象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认定条件之一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救助范围是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9 月期间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医疗保险政策待遇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
- 慈善医疗互助 “民善康”(以如东县为例):如东县民政局携手县慈善总会打造的镇村慈善医疗互助项目。采用 “五个一点” 办法筹集慈善资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与,委托第三方对参与捐资人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审核补助。符合一次住院自付费用居民医保超过 2500 元、职工医保超过 2000 元的对象,可通过 “民善康” 手机 APP 自主申报获得慈善互助救助资金。
市卫健部门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对单次住院费用经多重保障后,个人负担超过 5000 元的低收入人口,开展江海扶贫基金救助。同时,鼓励患者及其家庭通过水滴筹、轻松筹等平台发起众筹,以获得社会各界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