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保药房报销比例
沈阳市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药房购药时,报销比例和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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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待遇:
- 参保人员可以选择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 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每季4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150元。
- 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其中一般诊疗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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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
- 对于特定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如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 其他门诊慢特病的报销比例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有所不同: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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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病用药待遇:
- 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并采取药物治疗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两病”医保待遇。
- 符合规定的“两病”用药无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高血压年限额为200元,糖尿病年限额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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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 在职职工的门诊免报额度为2000元,即超过2000元的部分才会予以报销,报销比例为50%。
- 退休职工的门诊免报额度为1300元,即超过1300元的部分才会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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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药房购药:
- 参保人员可以凭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在任何一家定点药店购药,或者自行购买非处方药。
- 报销时需要提供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
请注意,具体的报销比例和规定可能会有所调整,建议参保人员及时关注沈阳市医保局的最新通知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