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增项不能超过10%的文件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根据该规范,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当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虽然该规范没有明确统一规定合同约定的幅度为10%,但在实践中,很多合同会参照这一标准执行或进行约定。
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也对工程增项的比例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唐河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后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后,变更及增加工程量导致政府投资资金增加的,原则上单项合同追加造价不得超过10%。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工程增项超过10%,通常需要与原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而不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但这一做法的前提是原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且招标方同意其报价。
工程增项不能超过10%的规定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地方政府或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增项超过10%,建议与原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