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进行调整
当工程量变更超过15%时,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 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具体调整原则如下:
- 工程量增加超过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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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以内部分按原清单综合单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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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15%部分,承包人可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若协商不成,可参考以下原则调整:新单价 = 原单价 × (1 - 承包人报价的利润率)或按市场价格调整。
- 工程量减少超过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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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工程量(原清单量×85%)按原综合单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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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的15%以外部分视为承包人承担的工程量不足风险,一般不调整单价;但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大幅减少,承包人可提出补偿。
- 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
- 超出部分的单价需重新组价,参考以下因素:合同约定的调价方式(如信息价、成本指数)。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上述规范进行调整,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造价工程师或相关机构,以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