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昆玉,满足特定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领取高温津贴。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不含 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一、高温津贴领取条件
- 露天作业情况:当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劳动者在露天环境下进行工作,如建筑工人在户外进行房屋建造、道路施工工人露天修路、快递员在室外派送快递等,这类露天作业的劳动者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之一。
- 室内作业温度情况:对于在室内工作的劳动者,如果所在工作场所不能通过空调、通风设备等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不含 33℃),也有权利领取高温津贴。比如一些工厂车间,由于设备运行散热等原因,即使采取了一定降温措施但温度仍高于 33℃,在其中工作的工人就满足领取条件;还有厨房环境下工作的厨师等人员,因炉灶散热等导致厨房温度较高,若无法将温度控制在 33℃以下,同样符合领取要求。
二、高温津贴标准
新疆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 10—20 元,各师市可在这个标准区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 。以下为部分地区对比:
| 地区 | 高温津贴标准(每天) |
|---|---|
| 乌鲁木齐市 | 10 - 20 元(具体依本市规定) |
| 石河子市 | 10 - 20 元(具体依本市规定) |
| 昆玉市 | 10 - 20 元(具体依本市规定) |
三、特殊人群相关规定
- 怀孕女职工: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 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所以怀孕女职工若处于上述不适宜的高温环境工作情况,企业应调整其工作岗位,且不存在高温津贴一说,因为企业本就不应安排其在此种高温环境下工作。
- 未成年工:同样,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 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企业需保障未成年工的劳动环境适宜,若违反规定安排工作,将面临相应处罚,也不存在高温津贴支付问题,而是企业用工合规性的问题。
在新疆昆玉,只要劳动者符合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 35℃以上)或室内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 33℃以下的条件,就有权领取高温津贴,且企业应按规定标准发放,保障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