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主动申请
根据河北省及石家庄市高温补贴政策,用人单位需主动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无需个人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应通过内部民主程序确定发放方式(如按月、按小时或按天计发),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补贴金额,确保劳动者权益落实。
一、高温补贴发放核心要素
发放条件
- 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35℃时从事露天工作;
- 室内作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
标准与时间
作业类型 津贴标准 执行时间 室外露天作业 2元/小时 5月21日—8月31日 室内高温作业 1.5元/小时 5月21日—8月31日 注:石家庄属于河北省冬季取暖期≤4个月地区,执行上述时间标准。
资金性质
- 不计入最低工资,需以现金形式单独发放,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物品冲抵。
- 纳入工资总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权益保障
监督与投诉
- 用人单位未按时发放补贴时,劳动者可优先与单位协商;
- 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电话:12333),或提交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特殊情况处理
- 高温停工:日最高气温≥40℃时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37℃—40℃时室外作业时间≤6小时,且避开气温最高时段(12:00—15:00);
- 新业态劳动者:外卖员、快递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由用工单位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用人单位责任
- 制度公示: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集体协商明确补贴计发方式,并提前告知劳动者;
- 记录保存:高温津贴发放记录需至少保存2年,以备劳动部门核查;
- 违规处罚:未按规定发放补贴的单位,将面临行政处理并被责令整改。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法定补偿,用人单位需主动履行发放义务,劳动者也应关注自身权益,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劳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