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以上高温天气下露天作业人员及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劳动者
在辽宁抚顺,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条件的劳动者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具体以用人单位实际用工环境和岗位性质为准。
一、适用人群范围
露天作业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员、交警等需长期暴露于35℃以上高温环境的职业。
对比不同岗位的作业条件:
职业类型 作业环境温度 日均暴露时长 津贴标准(参考) 建筑工人 35℃+ 6-8小时 200元/月 环卫工人 35℃+ 4-6小时 180元/月 露天设备巡检员 33℃+(室内) 3-5小时 150元/月
非露天但高温场所作业者
- 如冶炼车间工人、厨房厨师等,需满足工作场所温度≥33℃且无法通过技术手段降温。
- 企业需提供温度监测记录作为发放依据。
特殊劳动保护群体
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不得安排高温岗位,若符合条件则津贴标准上浮10%-20%。
二、津贴发放标准与要求
- 发放时间:每年6月至8月,按实际高温天数或月度固定额度发放。
- 最低标准:辽宁省规定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抚顺市执行省级标准。
- 企业责任:需为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且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劳动者亦可主动通过12333热线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