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企业因高温天气停工或缩短工作时间,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泰安市明确要求高温停工期间,劳动者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企业需按月全额支付。
泰安市作为山东省高温政策的重点实施区域,明确规定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35°C),企业需调整工作时间,包括暂停或缩短露天作业。若因高温需停工,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工资或降低基本待遇。高温停工期间,工资发放标准需参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执行,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受影响。
一、高温停工的法律依据与执行标准
高温天气分级管理:
根据日最高气温,泰安市将高温天气分为三类:
气温等级 工作时间调整 工资发放要求 ≥40°C 全天停工 全额发放工资 37°C-40°C ≤5小时/天,11-16时停工 不得降薪 35°C-37°C 换班轮休,禁止加班 维持原工资 工资支付保障:
- 停工期间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不得低于泰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如泰山区2010元/月,岱岳区1820元/月)。
- 防暑降温费:室外作业人员每月300元,其他岗位180元,按4个月发放,不得以实物替代。
二、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 企业责任:
若企业克扣高温停工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责令改正,并处2000-20000元罚款。
- 劳动者维权途径:
保留高温天气记录、考勤表等证据,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追讨工资差额及赔偿。
三、实际案例与政策解读
- 最低工资保障:
若原工资低于泰安市最低标准(如泰山区2010元/月),企业需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 特殊群体保护:
孕妇及未成年工在≥35°C时禁止露天作业,企业需调整其岗位,工资待遇不得降低。
泰安市通过明确高温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与违规处罚措施,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企业需严格遵守《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确保在极端天气下工作调整与工资发放合法合规,劳动者应主动了解政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