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计税。
在江苏苏州,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薪金组成部分,需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税。其发放标准为每月300元(6-9月),且不得以饮料、药品等实物替代。
一、政策依据与税务处理
法律依据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将高温津贴列为“工资、薪金所得”,需合并计税。
- 国务院《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津贴需纳入工资总额,企业不得降低劳动者工资或冲抵福利。
税务处理
对比项 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费 性质 工资组成部分 职工福利费 个税处理 全额计税 不计入工资总额 企业所得税 全额税前扣除 按福利费限额扣除(≤14%) 发放形式 现金 现金或实物
二、执行要点与常见误区
发放标准
- 苏州执行全省统一标准:300元/月,发放期为6月至9月。
- 需通过工资账户支付,并明确列示为高温津贴。
注意事项
- 最低工资不含津贴,企业不得因发放津贴变相降薪。
- 若劳动者中暑被认定为职业病,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江苏苏州的高温津贴政策兼顾劳动者权益与企业合规要求,明确其应税属性的强化了发放的强制性。企业需准确区分津贴与福利费,避免税务风险,劳动者则可依法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