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发放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安排劳动者从事特定作业时,必须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不得以实物替代。
在新疆伊犁地区,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35℃的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的室内环境中劳动时,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或按日计发高温津贴。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极端环境下的健康权益,防止中暑及相关职业病的发生。
一、政策依据与适用范围
政策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71号)明确规定:- 发放条件:气温以自治区气象部门发布为准,用人单位需在35℃以上高温天气安排劳动者进行露天作业,或无法有效降温至33℃以下的室内作业时支付津贴。
- 发放标准:按日或按月计算,具体金额根据自治区统一调整(如2012年新人社发〔2012〕69号文)。
适用岗位
岗位类型 作业条件 津贴形式 建筑工人 露天作业,日温≥35℃ 按日累计发放 环卫工人 露天作业,持续高温环境 按月固定发放 无空调车间工人 室内温度≥33℃且无法降温 按实际工作日发
二、违规处理与劳动者维权
用人单位责任
- 若未发放高温津贴,视为克扣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
- 防暑降温饮料(如绿豆汤、矿泉水)不得替代津贴,违者需补发并接受行政处罚。
健康保护措施
- 调整工时:日温≥40℃时,全天露天作业暂停;≥37℃时,每日露天作业不得超过6小时。
- 急救保障:用人单位需配备防暑药品,并制定中暑应急预案。
高温津贴的强制发放是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在新疆伊犁等高温地区,劳动者需明确自身权利,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政策,共同维护高温作业安全与健康。对于违规行为,劳动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确保津贴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