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总工会发布的防暑降温提示函及相关法规,因高温天气停止作业时,用人单位 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具体规定如下:
工资保护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或缩短工时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额支付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降低。
高温津贴标准
若用人单位未安排高温作业或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如作业场所温度超过33℃),需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折合每天13.8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特殊高温天气作业限制
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当日停止露天作业;
37℃-40℃时,露天作业累计不超过6小时,高温时段(15:00-18:00)不得作业;
35℃-37℃时,缩短连续作业时间,禁止加班。
企业责任与措施
用人单位需建立防暑降温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取轮班、休息、降温设备等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高温中暑风险。
高温天气下停止作业属于合法权益保障范畴,用人单位无权扣除工资,但需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并采取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