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元/7-9月/室外露天作业及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劳动者
在辽宁营口,高温津贴主要面向在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的劳动者,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7月至9月,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一、高温津贴领取对象与条件
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35℃以上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 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人、环卫工、快递员、外卖员、交通协管员、巡线员等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群体。
高温室内作业劳动者
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降至33℃以下的劳动者,如冶炼、铸造、玻璃、陶瓷、锅炉房、部分生产线等高温车间工人,也属于津贴领取范围。
特殊人群保护
- 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不得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33℃以上工作场所作业。
- 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及时调岗,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作业类型 | 领取条件 | 典型岗位举例 |
|---|---|---|
室外露天作业 | 日最高气温35℃以上 | 建筑工人、环卫工、快递员、外卖员 |
高温室内作业 | 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 | 冶炼、锅炉房、玻璃生产线工人 |
特殊保护人群 | 禁止在高温环境下作业 | 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部分疾病患者 |
二、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与形式
发放金额与周期
- 辽宁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7月、8月、9月,共三个月。
- 劳动者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作业天数折算发放。
发放形式
- 高温津贴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 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负担。
项目 | 标准/要求 |
|---|---|
每月津贴金额 | 200元 |
发放月份 | 7月、8月、9月 |
发放形式 | 法定货币,不得实物代替 |
折算规则 | 未正常出勤可按实际天数折算 |
是否纳入工资总额 | 是,不计入最低工资 |
三、用人单位防暑降温责任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 日最高气温37℃以上、40℃以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 日最高气温35℃以上、37℃以下,应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提供必要防护与保障
- 配备防暑降温设备设施,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 供给足够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钱物替代。
- 设立高温作业休息场所,适当增加休息频次。
气温范围 | 作业限制措施 |
|---|---|
40℃以上 | 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
37℃~40℃ | 室外露天作业累计≤6小时,气温最高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
35℃~37℃ | 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加班 |
四、劳动者权益维护与救济
维权渠道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工会组织反映,工会应监督用人单位改正。
- 拒不改正的,工会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劳动者也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举报,人社部门将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职业病保障
-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工作中因中暑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
辽宁营口高温津贴政策切实保障了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与身体健康,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足额发放津贴,劳动者也应了解自身权益,依法维护健康与劳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