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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高温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纳入工资总额,属于法定强制性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清凉饮料等实物替代。
一、高温津贴的性质与法律定位
- 工资组成部分: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总额中的津贴和补贴,是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劳动报酬,纳入工资总额管理,需计入当月工资总额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税。
- 法定强制性: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必须发放高温津贴,不得克扣、拖欠或用实物替代。
- 不计入最低工资: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与方式
- 发放时间:每年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
- 月发放标准:室外作业及高温作业劳动者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劳动者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 其他计发方式:按实际从事高温作业天数计发的,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非全日制用工按每人每小时不低于3元发放。
三、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的区别
| 对比项 | 高温津贴 | 防暑降温费 |
|---|---|---|
| 性质 | 工资组成部分 | 企业职工福利费 |
| 发放依据 | 法定强制性规定 | 企业自主制定规章制度 |
| 发放对象 | 高温作业劳动者(符合条件) | 通常为全体劳动者 |
| 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 是 | 否 |
| 表现形式 | 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 | 可发放实物(如清凉饮料)或货币 |
江西九江高温津贴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其规范发放是保障劳动者高温作业权益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需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时间和方式执行,劳动者也应了解自身权益,确保高温环境下的劳动报酬得到依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