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的个税缴纳方式需根据合同性质及实际用工关系判断,具体如下:
一、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情况
若退休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即使签订劳务合同,其收入仍可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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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长期合同 :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存在长期或连续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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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工资待遇 :因事假、病假等不能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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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待遇 :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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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二、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的情况
若不满足上述条件,则需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税,适用20%-40%的预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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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超过增值税起征点(500元/次或月累计)时,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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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自然人代开发票或灵活用工平台降低税负。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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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 :劳动合同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务合同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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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要求 :劳务报酬需由个人代开发票作为成本扣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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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 :两种情况均可享受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附加扣除。
四、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及《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建议用人单位根据退休人员实际用工情况,结合合同条款与税法规定,选择合适的申报方式,并咨询专业税务机关或律师以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