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内容如下:
一、生育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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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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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与义务
公民享有生育权利,同时需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生育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再生育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制定。
三、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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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政策 :少数民族同样需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地方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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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若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规定不一致,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四、政策背景与意义
该条款调整体现了国家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中的政策导向,既保持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又通过地方立法赋予灵活性,以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