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禁烧条例核心内容摘要
(综合国家及地方性法规整理,现行有效版本)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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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资源化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
适用范围
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及综合利用活动,包括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甘蔗、薯类等作物采收后的剩余物。 -
基本原则
- 政府主导、疏堵结合、源头防控;
- 因地制宜推进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
第二章 禁烧区域与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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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烧范围
- 绝对禁烧区:机场周边15公里、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国道/省道两侧各1公里、油库/粮库/自然保护区和人口集中区周边等;
- 限烧区: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划定并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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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统筹规划、财政保障、目标考核;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巡查;
- 部门分工:
- 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禁烧及大气污染防治;
-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
- 公安、交通、应急等部门:协同执法及安全保障。
第三章 综合利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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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路径
- 肥料化:秸秆还田、有机肥生产;
- 饲料化:青贮、氨化等技术加工;
- 能源化:生物质发电、固化成型燃料;
- 基料化:食用菌栽培基质;
- 原料化:造纸、建材等工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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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
- 财政补贴:对收储运体系、综合利用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 税收优惠:对秸秆加工企业减免相关税费;
- 科技研发:鼓励高校、企业研发新技术设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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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焚烧处罚
- 露天焚烧秸秆:由生态环境或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0-2000元罚款;
- 引发火灾/污染:按《消防法》《森林法》从重处罚,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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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执法处理
- 暴力抗法或阻碍巡查:由公安机关依法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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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时间
各地方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湖南省若干规定》自2025年实施,《嘉兴市条例》自2024年生效。 -
解释权归属
由省级或市级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注:全文内容综合自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各省市条例,具体执行细则以当地政府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