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方案审批与专家论证的先后顺序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应遵循“先审核审查,后专家论证”的流程。根据住建部37号令要求,专项施工方案在专家论证前需通过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内部审核及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保方案基本合规后,方可进入专家论证环节。
审批与论证的具体流程
- 施工单位内部审批: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专业人员审核,经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若为总承包项目,还需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 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将审核通过的方案提交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 专家论证:通过上述审批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需包含5名及以上符合专业要求的独立专家,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
- 最终审批实施: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方案后,需重新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专家论证会的参与方与内容
专家论证会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论证内容聚焦方案完整性、计算依据合规性及现场安全条件匹配度。论证后形成的书面报告作为方案修改的指导依据,未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不得直接实施。
法规依据与执行要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未通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前置审查的方案不得提交专家论证。对于需重新论证的情况(如方案重大调整),仍需按“审批→论证→再审批”流程执行,确保各环节责任主体履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