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责任主体及程序如下:
一、编制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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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若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可自行完成编制;若无法自行完成,则需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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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要求
承担编制任务的机构需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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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可承担所有级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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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可承担省级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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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仅限市级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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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程序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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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内容构成
方案需包含项目概况、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预防和治理措施、技术措施及实施方案等部分,并附现场调查报告、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方案等支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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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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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审批制度 :由项目审批单位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项目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项目报省级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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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 :通过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或省级水保局组织专家评审,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提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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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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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审批情形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土石方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项目,或属于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生态建设项目,可免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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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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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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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需提供工程主体设计资料及水土保持相关协议文件,配合第三方机构复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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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机构 :需具备水土保持单位水平评价证书,负责方案的技术审查。
总结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需明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编制流程,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以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