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生产建设项目在特定条件下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以下是详细的条件和标准。
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分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具体标准
征占地面积和挖填土石方总量
- 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报告表: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免征: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特定区域和项目类型
- 特定区域: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的生产建设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特定项目:水利水电工程、道路建设、矿山开采和农业开发等特定类型的工程项目,由于其对土地和植被的破坏较大,容易导致水土流失,因此也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特殊项目要求
分期建设
- 分期编制:生产建设项目在发展改革等部门如果是分期立项,则属于分期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分期立项情况分期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分期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区域评估:开发区统一编报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情况下,开发区内的项目还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生产建设项目在特定条件下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具体条件包括征占地面积和挖填土石方总量达到一定规模,以及项目位于特定区域或属于特定类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有助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