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情形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 1.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如果工程扰动范围新增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重点治理区,需要进行方案变更。
- 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如果防治责任范围或土石方总量增加超过30%,需要进行方案变更。
- 3.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如果线型工程在山区或丘陵区的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且累计长度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的30%以上,需要进行方案变更。
- 4.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如果表土剥离量或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超过30%,需要进行方案变更。
- 5.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如果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且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需要进行方案变更。
不需要变更的情形
如果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变更审查重点
变更审查的重点包括:
- 与原方案的关系:补充或修改的方案应明确与原方案的关系,理由应充分。
- 减少地表扰动与植被损坏范围:补充或修改的方案应满足减少地表扰动与植被损坏范围的要求。
- 减少弃渣量:应减少弃渣量,并进行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
- 弃渣场变更:涉及弃渣场变更的,应严格把好弃渣场选址安全关,加强对弃渣场防护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审查。
变更手续
在变更手续方面,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其他相关规定
- 监测与监理:项目开工前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分别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
- 验收与报备:项目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验收材料
- 补偿费:方案变更后应补缴新增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案例分析
例如,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关于页岩气及氮气管线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行政许可决定中,提到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土石方总量发生较大变化,因此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规定,同意项目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变更
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管理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有效实施和项目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