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医院看病医保卡原则上只能本人使用。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 3 个月至 12 个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不过,参加职工医保后,可通过办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家庭共济”,将个人账户余额授权给已参保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使用,用于支付合规医药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等。但这只是共济个人账户里的钱,并非医保卡本身,参保人依然需用自己的医保卡看病就医,按规定享受本人的医保待遇。在特殊情况下,如老人行动不便等,子女可代为购药,购药时需使用服药者本人的医保卡,并出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