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育保险在 2024 年有以下最新政策:
- 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将适宜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服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参照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支付办法予以保障,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计算一次,前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补差计算。个人自付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合规费用范围。
- 优化产前检查医疗保障:
-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支付,以生育保险备案至分娩(含计划生育)完整医疗过程为周期,周期内不设立起付线,支付比例为 100%,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 1000 元,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原 “一次性围产期补贴” 不再单独定额发放。超出限额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可通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 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产前检查费用可通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等渠道按规定保障。
- 应当由公共卫生服务支付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加强住院分娩医疗保障:
-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生育保险按 100% 比例支付。
- 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支付。
- 女性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支付。
- 强化助育相关医疗费用保障:对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中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等手术,以及上述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生育保险按住院分娩待遇标准支付。其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各统筹地区可按比例或定额支付,支付水平不高于住院分娩支付水平。
- 规范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 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条件原则上与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条件一致。
- 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给参保用人单位,女职工因生育或终止妊娠休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发放。按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率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的工资、补贴等由用人单位照发。
- 明确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女性参保人员在孕产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住院分娩期间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住院分娩期间预防新生儿窒息、新生儿保健医疗费用。
-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费用。上述费用中符合国家和省医保目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不包括医保目录项目中超过支付标准部分的费用)不区分甲、乙类,列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辅助生殖费用技术医疗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执行。
吉林省部分地区还有一些相关规定,如吉林市明确将取卵术、胚胎培养等 8 种适宜的辅助生殖项目纳入现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参保人员在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予以保障。异地开展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参照基本医疗异地就医管理。同时,吉林市还提高了产前检查支付标准,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支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1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