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床位设置标准因医院级别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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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精神病医院
- 床位总数:住院床位总数20至69张。
- 人员配置: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3名精神科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至少有6名护士。
- 房屋要求: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2平方米;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 设备配置:有基本设备如供氧装置、呼吸机、洗胃机等,以及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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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精神病医院
- 床位总数:住院床位总数70至299张。
- 人员配置:每床至少配备0.44名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平均每床至少有0.3名护士。
- 房屋要求: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3平方米;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 设备配置:有基本设备如供氧装置、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等,以及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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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精神病医院
- 床位总数: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 人员配置:每床至少配备0.55名卫生技术人员;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护士;平均每床至少有0.35名护士。
- 房屋要求: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5平方米;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 设备配置:有基本设备如供氧装置、呼吸机、洗胃机等,以及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总的来说,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各级精神病医院能够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在实际操作中,医院应根据自身情况和患者需求进行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