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孤儿证需满足以下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基本条件
- 年龄限制
- 申请人需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父母状况
- 父母双方死亡,或经法院宣告死亡/失踪;
-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宣告失踪或入狱服刑(无期徒刑);
-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户籍要求
- 具有当地户籍。
二、特殊情形
- 艾滋病影响儿童
- 受艾滋病影响的未成年人需保密处理。
- 收养关系
- 若被收养,需符合《民法典》关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健康状况等要求。
三、申请材料
- 身份证明
- 孤儿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监护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 父母状况证明
- 父母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殡仪馆等出具);
- 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判决书;
- 父母失踪的,需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的两年以上下落不明证明(需公安部门盖章)。
- 其他材料
- 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3张;
- 监护人与民政部门签订的协议书(部分地区要求);
- 孤儿与父母关系证明(如户籍注销记录)。
四、办理流程
- 提交申请
- 由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及材料。
- 审核材料
- 村(居)委会、乡镇(街道)逐级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
- 审批发证
- 县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孤儿证》。
注:部分地区可能要求补充材料(如社保卡复印件),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