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民政部门认定孤儿的标准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情况如下:
- 失去父母:包括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例如,父母因疾病、意外等原因去世,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的销户证明等;或者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有相应的判决书。
- 查找不到生父母:包括失踪(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弃婴(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和弃婴(儿)DNA 比对信息)、打拐解救儿童(公安机关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孤儿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认定时,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父母死亡证明(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病故证明、火化证明等)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父母失踪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判决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