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 立法目的: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从业管理,保护合法权益,保障村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 适用范围:适用于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按《执业医师法》管理。
- 管理主体: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国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
二、执业注册
- 注册制度: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 注册条件(条例公布前从业者):
- 已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满20年;
- 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规划取得合格证书。
- 过渡措施:不符合上述条件者需接受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培训,并通过考试。
三、执业规则
- 执业要求:
- 遵循诊疗规范,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
- 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禁止使用假劣或过期药品。
- 培训与考核:地方政府应组织多种形式培训,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业务考核。
四、奖励与处罚
- 奖励机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处理中表现突出者给予奖励。
- 违规处罚:
- 警告、责令暂停执业:适用于超范围执业、未规范操作等行为;
- 注销注册: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者。
五、其他规定
- 教育培训:
- 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学历教育提升专业水平,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 医学教育机构应定向培养农村适用卫生人才,支持中医药知识学习与应用。
- 政策鼓励:支持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办机构。
时效性说明:该条例由国务院于2003年8月公布施行,现行版本截至2025年3月未检索到修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