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宁定期保险条款(2000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保险合同构成 :
康宁定期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 投保范围 :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 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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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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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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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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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酒后驾驶等。
- 保险费交付方式 :
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 合同效力恢复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这些条款为康宁定期保险(2000年)的基本内容,具体条款可能会因时间推移和保险公司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在购买或详细了解康宁定期保险时,查阅最新的保险条款和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