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自治区调整情况
-
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
- 女职工卫生费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5元提高至50元,经费纳入“福利费”科目,每年3月一次性发放。
-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未来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调整。
-
各盟市执行情况:
- 包头市:同步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卫生费标准提高至50元/月,执行时间与自治区一致。
- 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市:盟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执行50元/月标准,旗县区可参照执行。
-
其他用人单位:
-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不低于50元/月标准发放卫生费或卫生用品,费用从职工福利费列支。
二、其他地区参考标准
- 湖南省:2020年起将企业女职工卫生费标准定为不低于30元/月,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三、执行要点
- 覆盖范围:主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女职工,部分政策鼓励企业参照执行。
- 发放方式:机关事业单位采取年度预算列支,企业可结合自身条件灵活处理。
(注:以上信息综合截至2024年3月,未检索到2025年更新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