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津贴发放标准(2025年03月更新)
一、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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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标准
以生育或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若单位月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的300%,按300%计发;
- 若低于月均工资的60%,按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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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变动处理
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按各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算。 -
失业妇女标准
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按本市最低标准计发。
二、生育津贴申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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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要求
- 生育当月用人单位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或 连续缴纳满9个月,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 若缴费不满上述期限,按 已缴费月数÷12 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待累计缴费达标后,单位可申请补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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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条件
- 符合国家和本市生育政策;
- 在指定医疗机构生育或流产。
三、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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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补贴
- 正常生育:4500元;
- 危重孕产妇生育:8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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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补贴
- 妊娠≥4个月自然流产:800元;
- 妊娠<4个月自然流产:600元。
四、其他相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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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可领取5000元奖励;婚后无子女且符合条件的可领10000元。 -
多胞胎补助
生育三胞胎及以上家庭,每月可获一份生活补助(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公布)。
以上政策综合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及辅助性补贴的发放规则,具体申领流程可咨询社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