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秸秆禁烧的规定。以下是相关规定的详细内容:
一、禁烧规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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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烧范围和时间:
- 全省范围内全年禁止任何形式的秸秆露天焚烧。
- 特别强调在秋收和春耕时期,即每年9月15日至12月10日、翌年3月10日至5月15日,这两个时段内的第一个火点将受到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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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烧对象:
- 秸秆包括稻草、麦秆等农作物残留物。
- 禁止在露天场所或公共场所堆放秸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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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罚:
- 对违反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面临5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并需承担由此引发的环境和安全风险责任。
- 对于秸秆禁烧工作组织不力、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秸秆焚烧火点未得到有效控制等典型问题,将进行约谈。
二、综合利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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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秸秆科学还田:
- 将秸秆机械化直接还田作为保护黑土地的重要措施,因地制宜推行秸秆翻埋、碎混、覆盖等秸秆还田沃土技术模式。
- 分作物、分区域制定秸秆科学还田技术指南和机械化技术指导意见,建立农机农艺配套的综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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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秸秆离田高效利用:
- 完善“打捆—清运”、“粉碎—清运”等秸秆离田收集模式,推广高效收储运机械设备。
- 大力推进秸秆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等多元高效利用,因地制宜优化秸秆综合利用结构,促进秸秆转化增值。
三、监管和执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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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 各地政府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秸秆禁烧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包干制,加强对秸秆禁烧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构建市(地)、县(市、区)、乡(镇)、村屯四级联防联控和网格化管理体系,并落实乡镇、村屯在宣传教育、政策落实、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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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组织环保、公安、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深入田间地头进行不间断的巡查、检查,对焚烧秸秆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
- 对重要路段、旅游景区、油库、粮库、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等禁烧区进行重兵把守、重点巡查、重点监控,切实消除焚烧秸秆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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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引导:
- 开展形式多样的秸秆禁烧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加强对群众的引导,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秸秆焚烧的危害。
- 通过印发通告、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电视网络、广播报纸、手机短信、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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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准备:
- 建立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机制,修订和完善大风天、大面积应急救援预案,视情提高战备等级。
- 加强农村消防力量和器材装备建设,增设农村消防加水点,加强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灭火演练和实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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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追责:
- 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及时、严肃核实查处焚烧秸秆事件。
- 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因焚烧秸秆引发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带来重大损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过以上规定和措施,黑龙江省旨在实现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的有机结合,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和乡村生态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