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称评审条件近年来有诸多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评价标准多元化:
- 破除 “四唯” 倾向:不再单纯以学历、资历、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作为评价标准,树立正确评价导向,建立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的科学评价标准体系。
- 突出品德首要性: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首位,重点考察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建立完善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 强调能力业绩并重: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多种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等评价指标权重,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实绩和业绩贡献。
- 评审机制创新化:
- 丰富评价方式: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推行盲评初审、答辩复审等相结合的职称评价机制,对特殊行业领域或专业,可视情况采用考试、评审等不同方式进行综合评价。
- 完善基层评审: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 “定向评审、定向使用” 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组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
- 开辟特殊通道:对特殊人才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进行职称专门评定,如取得重大突破、解决重大难题、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等,均可作为特殊人才申报职称专门评定。还为优秀青年人才、复合型人才等设立了单独评定等特殊政策。
- 职称设置科学化:
- 健全职称层级:各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层级,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消除职称层级差异,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 优化专业设置: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需要,适时新设、整合或取消相关职称专业类别,进一步畅通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 促进职称衔接:以职业分类为基础,对照国家政策框架和标准,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逐步实现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并轨衔接。
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为例,对县(市、区)及以下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不作论文、课题项目等硬性要求,可以教案课件等成果形式代替,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侧重考察其教书育人实绩。对在教学一线连续工作满 30 年且现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 10 年的教师,单设推荐比例、单独推荐、单独评审、择优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