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育津贴的具体金额与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直接挂钩,具体计发规则如下:
一、生育津贴计发基数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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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或早产
- 妊娠7个月(含)以上顺产或不足7个月早产的,发放3个月生育津贴。
- 按天数计算时,正常产津贴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 30天) × 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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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或剖宫产
- 增加0.5个月生育津贴(即总计3.5个月)。
- 按天数计算时,剖腹产津贴额外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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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生育
- 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生育津贴。
- 按天数计算时,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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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或引产
- 妊娠3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的,发放1.5个月生育津贴。
- 妊娠3个月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发放1个月生育津贴。
三、其他相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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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
- 符合产假90天(含)以上的女职工,可额外享受300元生育营养补贴和700元围产保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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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生育补贴
- 失业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顺产2400元、难产4000元)。
- 符合政策的二孩、三孩家庭可分别享受3000元、5000元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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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护理补贴
- 参保男职工可领取15天护理补贴,标准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省直机关2024年标准为4950元。
四、政策执行要点
- 津贴申领需满足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
- 产前检查费用可通过生育保险或医保统筹报销,最高限额不低于1000元。
(注:生育津贴具体金额需根据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以上规则综合吉林省2024-2025年政策整理。)